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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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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每季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
    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或由主任委員指
    定出席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所屬機關、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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