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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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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採購處處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
    幕僚工作由本府採購處負責,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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