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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
4
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專家學者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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