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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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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首長。
(二)專家學者。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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