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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
廈,設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設置一定規模、
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
前項管理維護使用空間應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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