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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第 4 條
合於第二條規定之建築物,得由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本府或區
公所申請接用水、電。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建築物位置圖、平面略圖。
四、建築物各向現況照片。
五、其他本府另以公告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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