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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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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辦理適用最有利標(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
    十六條規定者)、準用最有利標(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或第十款規定者)時,應行留意事項如下:
(一)適用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者:
     1、特殊或巨額採購,宜將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
        等納入評選項目中,不另列為資格條件。
     2、各機關於訂定評選規定時,宜參採工程會訂頒之評選項目及配分
        權重範例(如公共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及媒體服務等採購)。
     3、準用最有利標案件:
     (1)採固定價格(金額)或費用(率)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但
          無須議減價格(金額)、費用(率),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
          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
     (2)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成立評審委員
          會,審查廠商報價,如認為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建議減價金
          額,依優勝廠商報價決標予該廠商;如認為標價不合理而提出
          建議之金額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辦理。
     (3)採訂定底價者,其底價訂定,應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並應於評選優勝廠商
          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得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
          ;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如針對優勝
          序位第二廠商訂定之底價,比優勝序位第一廠商訂定之底價高
          ,並不合理;如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
          標;機關與優勝序位第一廠商議價結果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
          額,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適用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超底價決標,如無法決標,方得依序與優勝序位第二廠商辦
          理議價。
     4、適(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或取最有利標精神之採購,採固定費用
        或費率決標者,如廠商於投標文件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
        決標。
(二)如各機關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以下簡稱
      評選規定),且先函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復審查意見方式辦理
      者,應彙整意見後召開會議決議之;但經以書面洽各委員審查評選
      規定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
(三)本委員會成立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規定公開委員
      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或評分審查前應
      予保密,其保密措施依工程會訂頒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
      措施一覽表辦理。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
      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不得為政
      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
      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派兼委員宜由機關內具有與採購案相
      關專門知識之適任人員優先遴派。
(五)個案採購涉跨領域專長者,得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
      稱審議規則)第二條規定,由召集人或委員會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
      分工及應評選之項目。委員應全程參與,並親自為之,避免遲到早
      退;各委員評選結果或審查結果應彙整製作總表,最後一次會議紀
      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六)本委員會委員由機關之現職人員擔任者,於離去本職時,應依公務
      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免兼,如因而致委員總額未達
      採購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依審議規則第九條
      第二項規定補足之。
(七)本委員會於開標後召開評選會議之書面通知宜載明:「請委員攜帶
      受評廠商資料(例如服務建議書)與會,並恪遵採購評選委員會委
      員須知第十一點規定(本須知已於通知委員派(聘)兼事宜或隨本
      通知單一併檢附),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將受評廠商
      資料全數檢還機關。」決標後,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廠商要
      求發還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
(八)辦理規劃或設計技術服務採購時,工作小組擬具之初審意見,應將
      受評廠商投標文件有無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依式具結之「工程規劃
      /設計技術服務廠商切結書」納入初審意見;遇有未檢附或未依式
      聲明者,併請向評選委員建議依招標文件規定核給相對較低之分數
      。
    各機關辦理評分及格最低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時
    ,應行留意事項如下:
(一)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但評
      分項目不得包含與價格有關項目。
(二)公開招標者,第一次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可開標,並應採分
      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資格未符招標文件之規定或價格標之
      標封未予密封者,均不得參與後續評分審查。
(三)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採評分方式審查,且總平
      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者,無須過半數審查委員會委員評定,於報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可開價格標。
(四)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得準用前項第二款至
      第八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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