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除開口契約,所擬定之工期應報請 上級機關核准,其報准方式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或區公所者,由該等一級機關或 區公所以府簽陳報本府,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表示意見 。 (二)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者,由該機關 、學校或公營事業報請各該上級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