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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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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除開口契約,所擬定之工期應報請
    上級機關核准,其報准方式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或區公所者,由該等一級機關或
      區公所以府簽陳報本府,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表示意見
      。
(二)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者,由該機關
      、學校或公營事業報請各該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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