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標文件書圖審查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辦理採購,除已依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
小組進行審查或別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採購金額級距審查其招標
文件書圖:
1、第一級:巨額採購,由機關高階主官(管)擔任召集人,邀集審
查委員至少四人,並會同主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人員為之。
2、第二級: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由機關中階以上主官
(管)擔任召集人,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二人,並會同主辦單位及
有關單位人員為之。
3、第三級: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由機關自行審查招標文件書圖。
但有下情形之一者,應準用前目規定辦理:
(1)針對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案,如未經具所審查工程案相關經
驗之工程相關技術職系人員參與審查時。
(2)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二)各機關依前款各目辦理招標文件書圖審查時,應由審查委員依式(
詳如附件一)具結,並於招標文件載明該等參與招標文件書圖審查
之委員,不得參加該案投標、作為分包廠商或擔任投標廠商工作成
員。
(三)各機關辦理適用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辦理之案件,認有必要者,
得參照第一款規定辦理審查。
(四)辦理契約變更,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金額合計達查核金額半
數以上,須依原審查方式辦理審查。
(五)工程採購規劃、設計成果之審查時機,得參考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
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達一定程度
,向甲方簡報之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完成最後階段
,再予審查。
(六)第一款審查內容,應依採購案件特性,包括下列項目:
1、工程規劃設計書圖審查項目:
(1)工程規劃書圖審查項目,詳如附件二。
(2)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詳如附件三。
(3)非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詳如附件四。
2、採購案件招標文件審查項目,內容包括:
(1)如有邀標書者,其邀標書之內容。
(2)投標須知:招標模式、決標模式及重要條款。
(3)契約書樣稿:履約標的、契約價金之給付及履約期限等重要條
款之內容(詳本府各式契約書應用須知之說明)。
3、採購預算書:主要項目、規格、數量、單價等內容,並應行留意
第三點第七款及第十一款所列事項。
(七)第一款審查委員所提供之審查意見,除指出招標文件書圖之內容有
違反法令規定,須依法修正招標文件外,其他審查意見視為建議性
質,得審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採納。
(八)審查委員宜為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
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
年(含未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
),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
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
執行業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有與所審查採
購案相關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有與所審查
採購案相關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有與所審查
採購案相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有與所審
查採購案相關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
年以上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
年以上者。
13、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九)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不得擔任所任職單位承辦案件之審查委員
。
(十)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及第一款第三目但書情形之未達查
核金額採購,得以下列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圖審查:
1、召開審查會議。
2、以書面方式審查。
3、部分內容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
(十一)各機關採自行審查方式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除得依前款方
式辦理外,亦得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圖之審查
。
(十二)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
理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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