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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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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或非屬委託技術服務採購之公開評選優良
    廠商時,得於機關財源允許之前提下,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於招標文件規定未獲選而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廠商,依分數或序位
    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其獎勵金額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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