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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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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範辦理。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接受各機關委託代辦採購者,其作業適用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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