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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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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不與開標、比價、議價合併辦
      理時,除緊急採購外,其報上級機關監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決標
      與議價合併辦理者,亦同:
  (一)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期限前,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
        關派員監辦:
       1、開標紀錄。
       2、審標結果之紀錄(招標與決標於同日辦理者,得免附)。
       3、廠商異議及機關處理結果相關文件,無則免(已檢送者,亦得
          免附)。
       4、其他經上級機關要求者。
  (二)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或決標採書面
        審核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各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不得同時不
        派員監辦;遇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六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解決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不得為不派員監辦之核准。
  (三)上級機關採書面審核監辦者,各機關應依其指定期限,檢送下列
        文件:
       1、審標結果及比價或議價紀錄。
       2、訂有底價者,其底價。
       3、未訂底價且成立評審委員會者,其會議紀錄;併有提出建議金
          額者,該金額。
       4、評選或審查委員會議紀錄,無則免。
       5、廠商異議及機關處理結果相關文件,無則免(已檢送者,亦得
          免附)。
       6、決標紀錄。
       7、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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