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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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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上級機關採書面審核監辦者,各機關應
      於開標次日起七日內,檢送下列文件予上級機關:
  (一)開標紀錄,並得含審標相關資料。
  (二)廠商投標文件。但不包含依規定發還廠商者。
  (三)其他經上級機關指定之採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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