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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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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時,除緊急採購外,應視
      採購案件之性質,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備妥下列文件報
      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法定預算資料。
  (二)採購預算書。
  (三)招標公告或更正公告,無則免。
  (四)招標文件。
  (五)如有廠商提出疑義者,該疑義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六)如有廠商提出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七)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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