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時,除緊急採購外,應視 採購案件之性質,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備妥下列文件報 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法定預算資料。 (二)採購預算書。 (三)招標公告或更正公告,無則免。 (四)招標文件。 (五)如有廠商提出疑義者,該疑義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六)如有廠商提出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七)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