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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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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底價訂定之時機、簽核作業及應行留意事項如下:
  (一)底價應確實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
        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工程會依採購
        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立之價格資料庫,得併納入考量。
  (二)底價簽核過程,應以密件方式為之。底價之訂定,應依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
        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
        逕行簽報核定。
  (三)開標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價超過底價而廢標
        者:
       1、續辦招標有重行訂定底價之必要者,請連同前次底價簽核單及
          廢標當次(減價後)最低標價併同簽核,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
          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
          底價之訂定),不得高於該最低標價。
       2、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或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
          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
       3、無第 1  目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中,是否重訂底價,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酌個案採購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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