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簽辦招標作業時,應行留意事項如下:
(一)依採購法第七條規定,確認該採購案之性質歸屬為工程、財物或勞
務採購。
(二)就所辦採購案件,於招標前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計算其採購金
額,並據以認定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
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或小額採購(
目前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即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之採
購),並確認預算金額。
(三)視個案採購標的、性質、金額及規模,依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
三條規定擇定適當之招標方式,如屬巨額工程採購者,應依採購法
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四)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擇定適當之決標原則,例如採最低標(
包括評分及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包括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如屬巨額工程採購者,應依採
購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採適用最有利標決標者,依採購法第
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五)注意廠商資格無不當限制競爭,且為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
之能力者;技術規格屬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
者,並無限制競爭。
(六)招標文件應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各類採購契約依採購法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並得
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納入相關履約管理約定。
(七)恪遵採購法第三十四條有關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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