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訴願案件之處理時限,應依訴願法及本府法制局規定辦理: (一)訴願處理過程中之收發文件,應以一般公文普通件時效規定處理。 (二)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通知訴願人 於二十日內補正。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於 二十日內附具答辯書及必要之關係文件送至本府法制局或訴願管轄 機關,並應將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四)訴願決定期間依訴願法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