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專案管制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符合以下成立要件:
1、實質要件: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
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2、程序要件:須於原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提出申請。但因機關
首長或主管書面指示而符合專案管制實質要件者,申請時間不在
此限。
(二)承辦人應填具申請單及進度表,並訂定作業時程及預定完成日期,
由其單位主管詳實審核,並會辦研考單位審查,經簽請機關首長核
准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研考單位管制。承辦單位應定期提報執
行情形至結案為止。如超過預定完成時間,應申請展期。
(三)應從嚴審查及嚴密管制,如於三十日內能辦結之案件,不應列為專
案管制案件,承辦人、業務單位主管及機關研考人員均應負共同連
帶責任。
(四)專案管制申請以一次為限,處理時限以每一個案申請奉准之預定完
成時限為依據。因案件數量眾多,且符合前述專案案件之規定者,
可以通案方式一次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必個別逐一
提出申請。但應定期檢討辦理。
(五)人民申請案件、限期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監察案件、
立法委員及市議員質詢案件等,不得申請改為專案管制案件。
(六)專案管制案件申請展期,除會辦專職研考人員,應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全案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有行政調查
權之機關為辦理調查事項,並敘明法規依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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