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為提高各機關公文品質,各階段文書流程應全程及全面管制,相關人
員權責如下:
(一)承辦人員:
1、應自我管理,依案件內容及時效儘速辦理並確保公文品質。若有
急需會辦或涉及多機關會核案件,應以平行分會為原則。
2、對於逕自收文之文件,應交收發人員補辦登錄,列入管制。對經
辦文書自收辦之日起至辦結為止,負全程各階段查詢及催辦之責
。
3、確實遵守公文處理所定時限,複雜案件經詳細檢討,預計不能於
規定時限內辦結者,應於處理時限屆滿前,依各類公文規定辦理
展期。
(二)機關收發人員(登記桌):
1、正確登錄公文類別、處理時限及核准後展期天數,每日進行未結
案件催辦。對於即將逾期案件,應提示承辦人(單位)辦理展期
,並將查催資料提交研考人員。
2、配合研考人員公文查核,逾期案件協助調卷及提供相關資料。
(三)單位主管:
1、確實掌握屬員公文處理情形及查催資料,即時督促屬員依時限辦
結。
2、督促屬員落實職務代理制度,如因特殊情形,代理人無法處理時
,應由直屬主管負責;屬員職務異動時,亦應清查督促辦結或確
實移交,並負連帶責任。
3、對涉及二個以上單位之案件,宜與相關單位商訂處理原則後儘速
處理,避免因往來會稿而延誤時效。
4、在權責內核准展期案件,對逾期未辦或展期者,應提示處理原則
或適當調配人力,並督促屬員妥適處理。
5、應配合研考單位針對公文時效優劣案件進行檢討改善。
(四)機關研考人員:
1、已逾處理時限、送會(協辦)或受會逾時辦理案件,應查催、追
蹤至結案為止,並檢討公文稽催管制作業缺失,提請改善。
2、輔導或解決機關內各級人員公文流程管理之問題。
3、分析逾期公文各階段處理使用時間,填寫逾期公文分析查處表,
必要時調卷分析,並請承辦人及直屬主管檢討原因及提具改善方
法。分析後,按情節輕重依新北市政府公文處理時限及逾期懲處
標準表(如附表一)辦理。
4、每月於第十個工作日前確認上月各類公文時效統計資料。
5、每月彙整各類公文時效統計及分析報告,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確認後,於次月二十日前將電子檔傳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五)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1、審核展期超過三十日案件、專案管制案件及特殊性案件。
2、督導機關整體公文流程管理之績效及督促單位主管落實職務代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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