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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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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直屬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連帶責任懲處,以不超過承辦人
      員之懲處額度為原則:
  (一)明知屬員有逾限情事,未積極督促辦理,致有重大逾限情事。
  (二)對屬員應簽辦而予以存查之案件,批准且未持續督促辦理,致延
        誤公務。
  (三)對屬員處理流程明顯之疏失未予糾正,致有重大逾限情事。
  (四)對各類有時效性之送判公文,未能儘速核閱或督促,致有重大逾
        限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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