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直屬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連帶責任懲處,以不超過承辦人 員之懲處額度為原則: (一)明知屬員有逾限情事,未積極督促辦理,致有重大逾限情事。 (二)對屬員應簽辦而予以存查之案件,批准且未持續督促辦理,致延 誤公務。 (三)對屬員處理流程明顯之疏失未予糾正,致有重大逾限情事。 (四)對各類有時效性之送判公文,未能儘速核閱或督促,致有重大逾 限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