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各機關處理公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專案簽報獎勵: (一)處理數量、速度、品質、內容難易度等方面均有優良表現。 (二)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且於文書流程管理制 度之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 (三)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 (四)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