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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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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處理公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專案簽報獎勵:
  (一)處理數量、速度、品質、內容難易度等方面均有優良表現。
  (二)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且於文書流程管理制
        度之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
  (三)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
  (四)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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