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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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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應每年自行檢核及對所屬機關(構)辦理檢核,並適時派員
      輔導及辦理講習;各機關於發現本機關或所屬機關公文處理時效或
      品質明顯異常時,應不定期檢核並督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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