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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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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彙辦案件之首件公文應針對全案研擬意見後存查,並同時將性質轉
      為待彙辦案件,後續之彙辦公文,皆於收文後於公文管理系統執行
      彙併首件作業,以最後一件公文作為彙辦簽擬基礎及處理時限之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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