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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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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監察案件之處理時限,公文已敘明辦理期限者,依公文所定期限辦理
    ;未敘明者,以二個月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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