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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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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各作業系統應於安裝完成後,複製一套儲存備用,其中重要檔案
        於作業完成後,再行複製一套依限妥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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