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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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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重要或機密性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但情形特殊無法自行處理者
        ,須經業務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委託其他機關或電腦廠商處理
        ,並應派員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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