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四、各機關電腦檔案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 規定,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或個人查詢應用: (一)有關國家安全、外交上之機密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事項。 (二)有關犯罪預防或刑事偵查事項。 (三)有關犯罪矯治、更生保護或其他相關事項。 (四)有關入出境審查事項。 (五)有關稅捐稽徵事項。 (六)有關人事、薪給或其他相關事項。 (七)有關衛生、福利或其他相關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