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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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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各機關電腦檔案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
        規定,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或個人查詢應用:
    (一)有關國家安全、外交上之機密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事項。
    (二)有關犯罪預防或刑事偵查事項。
    (三)有關犯罪矯治、更生保護或其他相關事項。
    (四)有關入出境審查事項。
    (五)有關稅捐稽徵事項。
    (六)有關人事、薪給或其他相關事項。
    (七)有關衛生、福利或其他相關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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