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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53
五十三、各機關對於電腦設備所輸出具機密性報表,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 密等級;電腦設備所輸出之報表應妥為處理及保存,具有機密性 者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密等級,廢棄報表應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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