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866946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53
五十三、各機關對於電腦設備所輸出具機密性報表,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
        密等級;電腦設備所輸出之報表應妥為處理及保存,具有機密性
        者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密等級,廢棄報表應予銷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