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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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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應用系統修改程序如下:
    (一)程式上線後,如因法令修正或行政程序變更等原因致無法配合
          作業時,由業務單位填具程式修改需求申請表(附件九),經
          資訊中心維護人員分析後填寫程式修改建議單(附件十),指
          定專人或委由原廠商依進度進行程式之修改。
    (二)程式修改完成後,應填寫程式修改完成報備單(附件十一),
          經測試完成後,資訊中心連繫有關作業人員開放使用時間,程
          式或手冊有關說明文件應一併修正。
相關圖表: 附件九:新北市政府程式修改需求申請單.PDF
附件十:新北市政府程式修改建議單.PDF
附件十一:新北市政府程式修改完成報備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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