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各項應用系統應指定專人維護,維護人員因離職或調派其他職務 時,其所維護之應用程式應連同有關文件辦理移交,文件應包含 系統分析文件、系統設計文件、程式測試文件、程式操作手冊、 系統操作手冊、原始程式儲存媒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