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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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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本府應建立備援制度,所有軟體之相關文書,包括系統說明文件
        、程式說明文件、程式操作說明文件,一律影印備份,分開保存
        ,對於應用程式或重要檔案應作備份,使用專用防火設備異地存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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