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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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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電腦設備所屬之操作系統不得任意修改或刪除,更換應用系統程
        式時,各機關應通知資訊中心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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