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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34
三十四、與電腦機房主機連線之終端設備,應由擺設位置所在之單位指定 專人負責管理,管理內容如下: (一)設備之安全及清潔。 (二)設備使用之管制。 (三)操作及故障問題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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