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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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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回復過程應詳留紀錄以備查考,以備援設備執行作業時,有關資料
      媒體檔案之備援作業,仍依正常作業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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