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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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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檔案資料損毀時,應即以備援檔案進行回復作業,機房或操作系
        統遭破壞時,得請求電腦公司維護人員協助辦理回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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