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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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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使用終端機時應先輸入識別碼及通行碼,經電腦核對無誤後,方
        能進入系統作業,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依業務需求,授權不
        同使用範圍,並加設雙重識別碼及通行碼,通行碼應定期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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