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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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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與主機連線之終端設備,應由資訊中心予以編號,列入管制並得
        限制其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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