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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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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資訊中心應指定專人擔任機房之管理並排定值班人員,值班人員任
      務如下:
  (一)機房電源、空源與主機之開關及機房門禁之管理。
  (二)檢視電腦設備運作,控制機房之各項設備及其清潔維護管理。
  (三)填寫機房工作日誌、電腦設備維修記錄表(附件四)、資料備份
        記錄表(附件五)及軟硬體設備管制記錄表(附件六)。
  (四)記錄各終端使用者所提出之問題(附件七)。
  (五)電腦設備或作業系統發生故障無法處理時與電腦公司聯繫處理。
  (六)電腦設備使用順位之督導管制。
  (七)資料備份。
  (八)操作系統或套裝軟體安裝或更新之督導,並禁止使用未經授權之
        套裝軟體。
  (九)電腦軟體之裝置、加裝、配線、配電工程之督導。
  (十)電腦網路之管理維護。
相關圖表: 附件四: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維修紀錄表.PDF
附件五:新北市政府資料備份紀錄表.PDF
附件六:軟硬體設備管制紀錄表.PDF
附件七:新北市政府終端使用者問題及處理情形紀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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