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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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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電腦設備及相關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要求維修公司人員修護,
      並將異常狀況、叫修情形做成紀錄,如遇重大故障可能延誤正常作
      業時,應立即陳報主管,以採取必要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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