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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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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項電腦及相關設備,應訂定維護合約,並依合約要求維修公司定
      期及臨時性維修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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