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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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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機房內不得攜入或存放磁性、放射性、易燃性及易爆性物品,並應
      定期維護及清潔機房(含高架地板下),嚴禁嬉戲、吸菸、飲食,
      非經核准,不得攝影,各種處理用媒體(如磁帶、磁片等),應放
      置於指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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