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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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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房設備除由值班人員及系統維護人員基於業務需執行啟動及操作外
    ,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腦公司及其他設施維護工程師須在值班
    人員監督下方可進行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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