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係依據「擬定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 三階段)(B 單元)細部計畫」(以下簡稱 B 單元土管)、「擬定 新店都市計畫(Y7 捷運系統用地)(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一 階段路線)細部計畫案」(以下簡稱 Y7 土管)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