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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港特定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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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審議原則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會作成共通性決議後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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