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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港特定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 公發布)
5
五、建築基地位於娛樂專用區、娛樂專用區(特)及第二種產業專用區者 ,申請作為旅館使用,其空間設置須符合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六條之規 定,並以整棟單戶申請,不得分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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