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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種產業專用區)永續發展暨淨零碳示範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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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規劃原則:
(一)法定車位百分之三十應作為充電停車位,並合理集中設置。
(二)其餘停車位應納入充電停車位規劃,預留管線及相關機電設施(備
      )空間。
(三)建築基地開放空間應配合本府需求留設綠色運具相關設施(備)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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