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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種產業專用區)永續發展暨淨零碳示範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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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體綠網規劃:位於附圖五指定設置立體綠化之建築基地,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應臨接建築線側至少設置一處垂直景觀陽臺或露臺,其面積
      合計應不低於最大單層樓地板之十分之一、設置最小邊長寬度應不
      得小於六公尺,另為考量植栽生長,陽台樓層高度應不得小於六公
      尺,採分處設置者各單元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並以複層綠
      化方式提供該基地員工休憩景觀使用。
(二)為延續開放空間生態綠化,並增加外牆節能功效,配合法定退縮開
      放空間綠化系統,建築物立面應設置垂直綠化設施(如植生牆體、
      花臺、格柵等)。
    前項立體綠化面積合計應不低於該立面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綠化設施,應納入建築物結構設計、出具含風力安全之結構安全簽證
    文件;設置綠化部分,應設置自動滴灌系統及提出後續管理維護計畫
    。
相關圖表: 附圖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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