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6538408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都市設計審議開發量審議原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5
五、開發案申請流程如下:
(一)開發單位先依規定申請環評審議,並辦理第一次委員會審議會議。
(二)環評會第一次審議結論作為都設會參考依據,二委員會後續審議可
      同步進行。
(三)都審審定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規定,俟環評准予核備後
      ,都審再行核備。
    開發單位製作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件時,應填寫本府環境保護局製訂
    之環境影響評估案開發內容基本資料表,並於申請都審時併同相關報
    告書提送都設會審議。
    開發案經都設會或環評會審查修正者,開發單位應確實修正更新相關
    報告及資料。
相關圖表: 附圖.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