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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都市設計審議開發量審議原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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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於應經環評會及都設會審議之建築開發案件(以下簡稱開
    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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