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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都市設計審議開發量審議原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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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建築開發案開發量體,於新北市政
    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評會)與新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時有所依循,訂定
    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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